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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出台

发布日期:08-01-16   来源:嘉兴日报    浏览: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嘉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正式下发。《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高抚恤标准、拓宽优待范围,给予军人及其家属更多的优待和关爱。该细则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起,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家居城镇和农村的,分别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不同的比例确定。其中,我市城镇烈士遗属的抚恤标准将从实施前的每人每年10951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8841元,增幅近60%;农村烈士遗属从每人每年9142元提高到9779元。市民政局的有关人员表示,对那些今年已经领取第一季度抚恤金的“三属”,他们将按照新标准予以补足。

以前,我市的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是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计算的。但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以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为依据,再剔除相应的消费性支出后确定。新的测算公式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据民政部门估算,今年我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额度将比去年提高50%,财政将增加600多万元。以市本级为例。2007年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每人每年5334元。但如果按照《实施细则》测算,这一群体的优待金将提高到每人每年7476元。“由于《实施细则》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今年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必须拿我市2007年度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来测算。”这名人员说,“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每年都有增长,今年市本级这一群体的优待金肯定会高于7476元。”因城乡人均收入不同,我市各县(市)的标准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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