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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商业贿赂有些多

发布日期:07-12-21   来源:嘉兴日报    浏览:

岁末旅游市场又将升温,暗藏于旅游市场的商业贿赂无疑也“活跃”起来了。对于外出游玩的市民来说,那些所谓的人头费、停车费、导购费,在不经意间就会让你成为“被宰羔羊”。

回扣已成“公开秘密”

“商场、酒店按旅行团人数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比例给付旅行社或导游人员财物,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近日,我市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今年初以来,我市已先后查处旅游业商业贿赂十多件。

“开瓶费、人头费、停车费很正常,导游把顾客带过来能不给点回扣吗?”这是某酒店工作人员对记者说的话。记者采访了解到,对于这些“潜规则”,很多商家认为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旅游业中的商业贿赂是指旅游购物商店或旅游景区(点)为获取交易机会,账外以佣金、折扣、人头费、提成等方式,付给旅行社或导游、旅游车司机回扣的行为。”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账外暗中”是这一行业商业贿赂的特点,即经营者不是以明示的折扣返还给旅行社,而是经营者与旅行社或导游之间的一种私下协定。

看清三大表现形式

“旅游业商业贿赂贯穿于旅游消费的吃、住、行、购物、门票等各个环节,贿赂的名目繁多。”据介绍,从我市查处的案件看,旅游业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不外乎有3种:

门票返利。旅行社与景区(点)签订协议或者按照约定俗成,如果某个阶段内或某批团队的游客数超过约定的数量,旅行社或导游可以享受一定数量的折扣返回。

住宿、餐饮、购物过程中给司机和导游的人头费或提成。当旅游大巴停到住宿、餐饮或购物点,司机和导游便可以向经营者索取人头费;游客在住宿、餐饮或购物过程中的消费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或俗成的比例返还给旅行社或导游。

旅行社暗中返利给负责组团的有关人员,导致出现零团费、负团费现象。导游、司机分享“导购费”,与商品经营者勾结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为啥屡禁不止?

“由于取证困难,旅游业商业贿赂就像割不完的韭菜。这种行为不但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景区正常经营秩序。”有关人士介绍说,不少当事人根本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只知道受贿与己无关,有的是迫于竞争压力接纳这个“潜规则”,否则无法接到团队。

“经营者通过商业贿赂的手段获取交易机会,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有关人士介绍说,这些回扣多在账外运行,使国家应收入的利税通过不正常渠道变为“成本”和“费用”,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侵吞。

“商业贿赂中的‘回扣’与普通商业行为中的‘折扣’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却是合法与违法的两个极端。”据介绍,针对商业贿赂猖獗的现象,工商部门将加大查处和规范力度,让这些暗中回扣逐步转变为明示的折扣。同时,消费者外出旅游也要多个心眼,免得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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